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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珀菲特企业管理 PERFECT CONSULTANT
基本信息 COURSE INFORMATION
课程名称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参加对象
国有企业员工
授课天数
1 天
授课形式
案例分析与讲解
官网电话
400-008-4600,13382173255(Karen 郑老师)
公司官网
1500门公开课,2万门内训课,可登陆搜索:https://www.perfectpx.com/
课程背景 COURSE BACKGROUND

随着国内和国际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法律风险也会发生变化。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已成为当前国有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国有企业要善于识别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和化解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风险防范在加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中又具有重要的地位。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涉及企业各个方面,特别是刑事犯罪风险,值得每一个国有企业和其员工的重视,其预防与控制也就因事而异、因企业而异。但通过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与企业法务管理力度而得以加强预防。

法律风险防范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战略发展的各个方面。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所以说,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

课程收益 COURSE BENEFITS

认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法律风险;

职务犯罪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建议;

互动提问,如何规避风险;

完善国企员工的管理制度,预防风险发生;

课程大纲 COURSE OUTLINE

一、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四)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六)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八)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九)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潦是合法的行为。

(十二)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子立案。

(十三)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四)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十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十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十七)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犯罪

(一)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四) 食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 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七)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八)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九)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十) 办理偷越国 (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十一)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十二) 挪用特定款物罪

立案标准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相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十三)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立案追究。

(十四)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恶劣、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造成骚乱、示威游行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的,应立案追究。

(十五) 打击报复会计、 统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三、玩忽职守犯罪

(一)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五)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 商检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八)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九)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十一)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徇私舞弊犯罪

(一)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五)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六) 枉法仲裁罪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八)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九)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十) 放纵走私罪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一)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二)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三)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四)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五)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五、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三)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a.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c.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d.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七)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 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根据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该机机上人员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迫降到无法运出的地方。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

(九)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公职人员其他犯罪

(一) 破坏选举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二)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五)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六)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七) 违法运用资金罪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八) 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九)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

(十)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

(十一)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的行为。

(十二)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十三)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十四)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十五)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十六)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

(十七)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八)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九)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讲师介绍 INSTRUCTOR PROFILE
张嶂老师

珀菲特顾问 | 张嶂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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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简介 / About the Program Leader

张 嶂老师(深圳)

股权投资和法律专家

• 现任中广核汇联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 投委会委员

• 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 曾任:深圳前海齐心金融控股集团股权投资、资产管理者

• 曾任:深圳市松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者

•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研究助教

• 香港律师协会法律发展研究员

•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 法学博士

个人简介

• 张老师具有法律、金融双重背景,现从事律师和私募股权投资的工作。熟悉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原理、投资标准、投资运营规律、融投管退的全流程管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企业的风险控制流程;深谙创业投资企业如何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如何制作商业计划书和路演、如何与基金谈判的秘诀。

• 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事务,企业和投资风险控制、金融产品的设计、并购重组、股权投资、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参与管理的基金投资成功上市的公司包括同程艺龙(HK:00780)、力源科技(SH:688565)、克莱特(BJ:831689)。

• 组建私募股权投资子基金:在深圳市创投办工作期间,从事与国内顶 级私募基金管理人联合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审核工作。基金总规模超过20亿元人民币。

• 担任过2家上市公司和12家非上市公司以及1家瑞士公司的法律顾问。

• 负责建构多家企业基金的架构,企业草拟基金投资文件、审核基金的各类法律文件,撰写基金募集文件、合伙协议等。

• 为企业提供风控、合同等内部法律培训200多场。

【实战背景】

● 金融和资本运作

张博士金融课程的特点:具备丰富的资本运作的实战经验,擅长用案例的方式进行实操训练

授课风格

• 案例多,案例新颖,引导式授课

• 课程工具性强,课程落地性强,学完即能用

• 幽默活泼,课程互动性强,课程内容有高度和深度,对内容有独到见解,咨询项目经验丰富,返聘率高

他的硕士和博士研究方面为金融法,从2008年开始从事金融投资领域,曾在国内著名的风险投资公司、政府创投引导基金、金融控股集团工作。工作主要内容为对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与控制,投资决策,基金组建与治理,担保公司项目评审与团队管理,金融公司投资流程设计与管理等。

在实践中,张博士擅长投资风险控制,投资制度建设,基金治理。

● 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曾从事执业律师的工作。擅长进行诉讼和金融法领域的非诉讼事务,包括涉及投融资、并购、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出版书籍

《吸金商业计划书》(合著),中国经济出版社2021年

【视频链接】《资本视角下的商业模式与股权融资》视频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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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程 / Training courses

主讲课程

投融资系列:

《企业投资融与股权设计和激励实战》

《商业计划书与融资路演》

《企业资本运营实战》

法律系列:

《合同中的企业风险管理》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风险防范》

《劳动法规与员工人事合规管理》

《婚姻法热点问题手册》

《完 美防范企业管理法律风险》

《招投标法律与合同实操手册》

《民法典重点解读 · 100个关键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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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华润银行、佛山交行、慈溪农行、河南邮储、南京中行、宁夏银行、广发银行、衢州农商行、中国人寿北京分部、兴泰控股、国泰君安证券、宜信财富、临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山东聊城财金

国外授课:中车集团(马来西亚)公司、马来西亚拉曼大学

其他企业:深圳前海国际船艇交易所、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许昌龙岗发电有限公司、国人通信、晋中公投集团、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香港律师会、深圳市律师协会、山西中小企业管理局、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交盛商学院、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成都菁蓉镇的大学生创业者、南宁威宁投资集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北京正大集团、神东集团,成都置信集团,广州诚毅科技公司,深圳深国融、晋中公投集团、香港亚洲商学院、云南铜业集团、广西工业设计城、上海东铭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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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流程 Service Procedure

提交需求

明确内训需求与课程方向

沟通诊断

了解岗位、学员与业务痛点

项目调研

调研实际场景与学习目标

方案设计

定制课程内容与实操安排

达成共识

确认培训方案与实施细节

项目实施

讲师授课与现场实操

持续跟踪

跟进学习应用与问题反馈

效果评估

评估培训成果与落地效果

关于珀菲特顾问 ABOUT PERFECT CONSULTANT

我们是谁 Who We Are

珀菲特顾问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专业为企业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知识供应商。我们紧跟AI技术发展趋势,整合AI实战讲师资源,为企业提供从AI认知到落地的全链条赋能培训解决方案。

Founded in 2011, PERFECT CONSULTANT is a knowledge supplier specializing in integrated enterprise solutions. We closely follow AI technology trends and integrate practical AI instructor resources to provide full-chain empowerment from AI awareness to implementation.

我们做什么 What We Do

承接组织绩效提升与人才学习发展业务,覆盖企业内训、公开课、在线学习和项目咨询四大板块,并将AI赋能内容融入不同业务与岗位场景。

We support 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and talent learning development across enterprise internal training, public courses, online learning and project consulting, embedding AI empowerment into business and role-specific scenarios.

服务对象 Our Clients

服务世界500强企业、合资工厂、国有企业、快速发展的民营企业及行业代表性企业,客户包括微软、Intel、阿里巴巴、腾讯、华为、三星、丰田等知名科技与制造企业。

We serve Fortune 500 companies, joint venture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fast-growing private companies and industry leaders, including Microsoft, Intel, Alibaba, Tencent, Huawei, Samsung, Toyota and other leading technology and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公司数据 Company at a Glance

2011 成立年份Founded
6000+ 服务企业Enterprise Clients
60万+ 累计学员Total Learners
2000+ 签约&特邀讲师Signed & Guest Instructors
300+ AI热门课题AI Courses
1500+ 现有公开课Public Courses
20000+ 现有内训课Internal Courses
20+ 覆盖城市Cities Covered
线下业务 OFFLINE BUSINESS

公开课

覆盖AI赋能与领导力、通用管理、人力资源、精益智造及个人效能等方向,为不同岗位提供实战课程。

企业内训

围绕组织绩效与人才发展定制培训方案,可将AI办公、智能体、AI研发与数字化供应链等内容嵌入业务场景。

项目咨询

提供人才梯队、智能制造与AI转型咨询,通过案例驱动、工具实操和模板交付推动方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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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的客户涵盖多个行业的知名企业 PART OF TRAINED COMPANIES INCLUDED BUT NOT LIMITED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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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