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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创新及风险防范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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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2173255(Karen郑老师)

学员背景| Course Background

参加对象:上述问题

授课形式:理论讲解、视频体验、案例解析、培训活动、分组讨论

授课天数:1 天

课程背景| Course Background

金融创新和风险防控是整个金融行业永恒的命题。金融企业最核心的经营资产就是其风险。对于风险的把控程度直接决定着对于投资人的整体收益和安全程度,这是目前整个金融行业特别关注的话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各种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镇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专业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金融业内部的竞争加剧,不少中小型金融机构开始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的方式,积极发展发展小微企业客户。在这样的背景下,在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事实践中,基于小微企业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有形财产不足的现实,出现了突破《物权法》所规定的担保财产的范围,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其他财产性权益作为标的来设立物权担保的情形,以及《物权法》和《担保法》没有规定的新类型担保方式。这些新类型的担保 形式多样,涉及面广,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也普遍面临着法律效力不明的风险。

新类型担保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要求对此类问题认真研究,适时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为深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积极回应商事实践对商事审判工作的需求。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法院、相关企业等开展了关于新类型担保的调研活动,并形成了初步的调研结果与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与此同时,银监会法规部与人民银行条法司同志也参加了此次调研与意见讨论。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金融担保创新业务,同时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法律风险,是金融机构当前急需注意的任务。

另一方面,本次课程还将对目前全国范围内较为普遍存在的公司担保问题进行讲解并提供实际案例的分析。公司担保的问题主要涉及《公司法》第16条的解释适用。(《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要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时候,需要有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的内部决议,内部决策完成以后,公司才能对外担保。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这个规定,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怎么认定?目前是审判实务和学说研究之间的一个热点问题。虽然这几年关于公司担保的讨论不少,但是还没有形成基本共识。无论是在解释路径,还是对《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在解释适用上碰到的一些冲突,究竟怎么处理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也是争议不断。

针对上述问题,应部分金融机构的要求和建议,我们决定筹办本次研修班,届时将邀请参与本次调研活动的同志演讲、交流并分享调研成果,旨在打造高端的沟通交流平台,促进金融机构的同业交流合作,特邀相关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出席。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时间

年   月   日  

二、研修方式与主讲师资

届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课题调研组咨询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金融系(风险管理)林教授进行调研报告结果分享、形势分析、专题演讲、案例剖析等,并组织现场交流互动。为进一步加强研讨会的针对性,欢迎代表报名时提交有关问题。

三、研修内容

第一部分(一):金融担保创新调研的案例分析

(一)地方政府项目融资中的担保创新案例;(二)小微型企业融资中的担保创新;

(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审判实务分析

第一部分(二):实践中新出现的主要担保类型及其操作模式

(一)商铺租赁权质押;(二)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四)人身保险的保单质押;(五)排污权质押;(六)保理;(七)存货动态质押;(八)保证金质押;(九)房地产、车辆、债权回购担保;(十)独立保证;(十一)附让与担保内容的资产转让返租协议;(十二)保兑仓业务与厂商银业务;(十三)所有权转让式的信用支持安排;(十四)其他收费权质押

第一部分(三):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问题(重点)

(一)新类型担保能否纳入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范围;(二)新类型担保的登记问题;(三)新类型担保的对抗效力;(四)新类型担保的优先顺序;(五)诉讼纠纷的解决思路

第一部分(四):法院、银监会、人民银行对新类型担保方式的态度和意见

(一)是否可以认定新类型担保的物权效力;(二)在认可其物权效力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三)登记机关的问题;(四)关于对抗效力和优先效力;(五)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的态度;(六)借款人意见及监管机构回应;(七)监管机构意见分析及解读;(八)人民法院意见分析

第一部分(五):新类型担保问题对商事审判工作的启示和思考

(一)民事立法与商事实践:规则与突破;

(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商事司法政策:导向与重心;

(三)商事审判功能的再思考:定纷止争与行为指引;

(四)应对策略探讨及建议

第二部分(一):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担保合同效力问题分析

(一)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的内部决议的司法认定标准;

(二)违反公司章程的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四)《合同法》第50条越权代表规则的适用;

第二部分(二):越权代表原则的问题

(一)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不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效力运用于越权担保的可能;(二)担保交易中,银行在风险管控中需要尽哪些注意义务?;

(三)股东决议签字伪造,银行是否已尽审查义务?;

第二部分(三):章程未约定对外担保条款的公司担保问题

(一)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由哪个机构对公司担保作出决议?;

(二)《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的问题;

(三)代表性案例分析(中建材集团担保案);

(四)金融机构应对策略探讨及建议

课程大纲| Course Outline

金融创新和风险防控是整个金融行业永恒的命题。金融企业最核心的经营资产就是其风险。对于风险的把控程度直接决定着对于投资人的整体收益和安全程度,这是目前整个金融行业特别关注的话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各种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镇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专业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金融业内部的竞争加剧,不少中小型金融机构开始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的方式,积极发展发展小微企业客户。在这样的背景下,在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事实践中,基于小微企业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有形财产不足的现实,出现了突破《物权法》所规定的担保财产的范围,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其他财产性权益作为标的来设立物权担保的情形,以及《物权法》和《担保法》没有规定的新类型担保方式。这些新类型的担保 形式多样,涉及面广,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也普遍面临着法律效力不明的风险。

新类型担保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要求对此类问题认真研究,适时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为深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积极回应商事实践对商事审判工作的需求。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法院、相关企业等开展了关于新类型担保的调研活动,并形成了初步的调研结果与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与此同时,银监会法规部与人民银行条法司同志也参加了此次调研与意见讨论。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金融担保创新业务,同时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法律风险,是金融机构当前急需注意的任务。

另一方面,本次课程还将对目前全国范围内较为普遍存在的公司担保问题进行讲解并提供实际案例的分析。公司担保的问题主要涉及《公司法》第16条的解释适用。(《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要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时候,需要有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的内部决议,内部决策完成以后,公司才能对外担保。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这个规定,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怎么认定?目前是审判实务和学说研究之间的一个热点问题。虽然这几年关于公司担保的讨论不少,但是还没有形成基本共识。无论是在解释路径,还是对《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在解释适用上碰到的一些冲突,究竟怎么处理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也是争议不断。

针对上述问题,应部分金融机构的要求和建议,我们决定筹办本次研修班,届时将邀请参与本次调研活动的同志演讲、交流并分享调研成果,旨在打造高端的沟通交流平台,促进金融机构的同业交流合作,特邀相关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出席。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时间

年   月   日

二、研修方式与主讲师资

届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课题调研组咨询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金融系(风险管理)林教授进行调研报告结果分享、形势分析、专题演讲、案例剖析等,并组织现场交流互动。为进一步加强研讨会的针对性,欢迎代表报名时提交有关问题。

三、研修内容

第一部分(一):金融担保创新调研的案例分析

(一)地方政府项目融资中的担保创新案例;(二)小微型企业融资中的担保创新;

(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审判实务分析

第一部分(二):实践中新出现的主要担保类型及其操作模式

(一)商铺租赁权质押;(二)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四)人身保险的保单质押;(五)排污权质押;(六)保理;(七)存货动态质押;(八)保证金质押;(九)房地产、车辆、债权回购担保;(十)独立保证;(十一)附让与担保内容的资产转让返租协议;(十二)保兑仓业务与厂商银业务;(十三)所有权转让式的信用支持安排;(十四)其他收费权质押

第一部分(三):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问题(重点)

(一)新类型担保能否纳入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范围;(二)新类型担保的登记问题;(三)新类型担保的对抗效力;(四)新类型担保的优先顺序;(五)诉讼纠纷的解决思路

第一部分(四):法院、银监会、人民银行对新类型担保方式的态度和意见

(一)是否可以认定新类型担保的物权效力;(二)在认可其物权效力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三)登记机关的问题;(四)关于对抗效力和优先效力;(五)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的态度;(六)借款人意见及监管机构回应;(七)监管机构意见分析及解读;(八)人民法院意见分析

第一部分(五):新类型担保问题对商事审判工作的启示和思考

(一)民事立法与商事实践:规则与突破;

(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商事司法政策:导向与重心;

(三)商事审判功能的再思考:定纷止争与行为指引;

(四)应对策略探讨及建议

第二部分(一):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担保合同效力问题分析

(一)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的内部决议的司法认定标准;

(二)违反公司章程的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四)《合同法》第50条越权代表规则的适用;

第二部分(二):越权代表原则的问题

(一)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不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效力运用于越权担保的可能;(二)担保交易中,银行在风险管控中需要尽哪些注意义务?;

(三)股东决议签字伪造,银行是否已尽审查义务?;

第二部分(三):章程未约定对外担保条款的公司担保问题

(一)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由哪个机构对公司担保作出决议?;

(二)《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的问题;

(三)代表性案例分析(中建材集团担保案);

(四)金融机构应对策略探讨及建议

讲师背景| Introduction to lecturers

珀菲特顾问|林承铎老师

讲师简介 / About the Program Leader

林承铎老师

                       ——金融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与合规专家

•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后

• 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经济学系主任

• 中国人民大学智慧治理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

• 江苏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

•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苏州调解中心调解员

• 苏州园区社会科学研究中心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个人简介

林承铎老师博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公司治理与董监事履职方向。研究生分别毕业于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院欧洲知识产权法专业以及美国天普大学比斯利法学院金融法方向。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2008-2010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担任博士后研究员,讲师,专注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与合规方向。博士后期间,获得德意志学术中心资助前往德国柏林自由大学从事访学。

2010年入职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从事金融机构操作风险、内部控制与合规研究。2015年起任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经济学系主任。在金融风险管理学科任职期间曾多次负责筹办金融风险管理研讨会,并与实务界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央企与国企有着较为紧密的业务研究合作。2025年加入中国人民大学智慧治理学院担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林承铎老师曾多次受邀参与党中央与国务院举办的多项庆祝活动与纪念大会,并多次成为央视新闻采访对象,常态性参与深圳卫视、厦门卫视、香港凤凰卫视访谈类节目并担任时事评论员。也多次获得新华社、中新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

林承铎老师专业领域主要是金融机构操作风险、内部控制与合规案防,兼有信贷风险、反洗钱与法律合规,长期给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授课。也长期受邀大型央企、国企讲授国有企业风险管理、合规经营与内部控制,兼有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合规等主题。著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商法概论》、《工伤法律操作小全书》,参编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经济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及《公司治理与转型》(中国商业出版社)等书,具备前沿理论研究与丰富的业界、实务授课经验。

在参与国家会议方面:

2025年9月3日,受邀出席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

2024年9月,受全国政协办公厅邀请出席人民大会堂“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招待会。

2021年10月,受邀人民大会堂参加“辛亥革命110周年”纪念大会。

2019年10月,受邀出席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

2018年9月30日,受邀人民大会堂参加“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文艺晚会。

同年12月18日,受邀人民大会堂参加“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

在参与重要会议方面:

2025年参与苏州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积金政策专家论证会。

2024年受邀香港大学金融科技与法律专业研讨会并发表专业演讲。

2024年受邀出席中国住房租赁企业家领 袖峰会,并受聘广州市中住住房租赁研究院研究员。

2016年4月17日获得TEDx邀请于苏州会场发表专场演讲。

2015年10月16日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参与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农村金融的农业政策座谈会并发表专业意见。

参与中国银行研究所举办的金融机构首席风险官(CRO)峰会,并发表专业报告。

曾参与最 高人民法院金融创新担保课题调研,并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作为协办方协办中国破产法论坛2016。

2015、2016、2017、2018年连续获法国波尔多商学院金融系邀请前往法国授课,主讲中国宏观经济及其金融风险管理课程。

曾参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金融风险管理学科GAB-GEC(全球顾问专家委员会及风险建模委员会)年度风险管理研讨会,并负责接待世界银行首席科技官、美国道富银行副行长、渣打银行亚洲区首席风险官等会议高管,并参与学术研讨。



培训课程 / Training courses

主讲课程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类(含政策解读)

《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挑战与管控对策》

《商业银行对五大篇章理解与实际应用》爆款课

《银行合规管理与反洗钱趋势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

《普惠金融监管政策解读》

《银行信贷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监管走向》

《当前经济形势、监管政策与五大篇章的解读》爆款课

《对公信贷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培训》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内控、合规管理与案防》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解读》

《财险公司应对金融监管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实务》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两会精神解读与高质量发展》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解读》

国企合规风险类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与内控合规管理》爆款课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与违规经营责任追究》

《法律风险防范与反腐倡廉教育》

《监事会改革背景下的风险内控合规审计一体化协同》

《国企跨境经营合规与反腐败贿赂实务》

《国有企业投融资模式及风险管理》

公司治理资本类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董监事履职》爆款课

《国有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

《国有企业法律合规与全面风险管理》爆款课

《国有企业董监事履职》

《国企合规体系建设》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五大篇章与国企战略发展》

《国有企业法治思维与风险管控能力提升》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与内控、合规管理》



代表性客户 / PART OF TRAINED COMPANIES INCLUDED BUT NOT LIMITED TO

服务客户

金融行业: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息中心、交通银行总行对公条线、中国银行总行理财客户经理(2期)、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信用卡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3期)、中国光大银行全国风险条线培训、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行、浦发银行总行、中国银行郑州分行、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山东银行业协会、安徽省联社(6期)、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行培训(3期)、交通银行黑龙江分行、中国邮储辽宁省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新疆喀什银监局,河北省银监局、四川省小额贷款协会、青海省小额贷款协会、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厦门分行、黄河农商行,陆丰农商行,甘肃省联社、浙江农信、敖汉旗联社,衡阳农信,吉林省联社,青海省联社、蒙城农商行、江苏省农商行行长班(北大授课)、陕西长武农商行、洛阳农商行、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四川省联社行长班(3期)、濮阳农信办、中国邮储银行四川省行、岳阳邮储银行、中国邮储银行江西省行、中石油昆仑信托总部、农业银行广西省行、建设银行黑龙江省行风控条线行长班、建设银行贵州省行、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建设银行江西省行、建设银行浙江省行、吉林省联社、河南省联社(2期)、汉口银行总行、中国信达内蒙古分公司、湖南省联社、青海省金融办(3期)、中国人保农宁波分公司、瀚华金融总部、咸阳农商系统、建阳农商行、民生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行(2期)、东营银行总行、中国邮储深圳分行、三门峡银行业协会、重庆农商行(2期)、安徽农商行行长班(4期)、农发行广东省行、农发行贵州省行、农发行云南省行、明光农商行、中国航天财务公司、茅台财务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西安分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中原银行、广西农合金融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

国企、央企授课:包钢钢联集团、中国移动国际公司、上海电气集团、中国船燃、中国蒙牛集团总部、中国南方航空客舱部、中国南方航空南阳基地、中国黄金集团、中冶南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信泰富能源、茅台集团总部、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中粮集团、北京大兴粮油总公司、葛洲坝集团总部、江西水投集团、淮北建投集团、中国神华物资集团、中国建筑装饰总公司、中国烟草公司,中国北车集团、国药河南、中广核物资集团、中国贵铝、广州环保集团、中国电信翼支付、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水电六局、哈尔滨铁路局、中国航天科工所、泸天化集团、泸州老窖集团、京煤集团、山东省国资委、青岛港总部、河北沧州渤海新区组织人事局;云南发改委、南宁市国资委、青岛发改委、苏州国资委、南宁中小企业协会、济南招标办;中国华能朝阳供电公司、青海海西供电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国家电网、军粮城发电厂、浙能公司、神皖能源;中国移动南方基地、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中国电信温州分公司、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中石油青海油田、中国石油管道局、苏州工业园区公安消防大队法制中心、国家专利局江苏审查协作中心法治教育中心、中国神华准格尔能源、山东省国资委、中国银行(香港)、中冶武勘、中国银行保险报培训频道、重庆水泵厂有限公司、贵州中烟、内蒙古第 一机械制造厂、中核404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安顺旅游集团。

【研究方向】

金融风险专业:银行操作风险、内部控制、合规、银行业智能化风控转型。

法律合规专业:公司治理及企业公司法、监事会改革背景下的审计、风险、内控合规一体化协同机制、投融资风险、国有企业智能化合规管理。

著作:

《商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工伤法律操作小全书》,法律出版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参编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经济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参编《公司治理与转型》中国商业出版社

【精彩瞬间】

北车集团《互联网金融》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银行运营风险管理》

人民大会堂参加“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

中央电视台四套(多次担任海峡两岸栏目嘉宾)

深圳卫视(关键洞察力栏目嘉宾)

深圳卫视(决胜制高点栏目嘉宾)

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

深圳卫视新闻(解读两会)

山东银行业协会《客户经理必备的法律知识》南宁中小企业协会《员工必备的法律知识》

江西水投集团《业务风险管理》         中国移动《柜面业务风险管理》

【视频链接】

《企业内部风险控制》

https://1500026140.vod-qcloud.com/43a8de7dvodtranscq1500026140/6954fba33560136623871244494/v.f1453242.mp4

《2025年经济发展认知提升—违规关联交易》视频片段

https://1500026140.vod-qcloud.com/43a8de7dvodtranscq1500026140/50ae27c73560136623463735775/v.f1453242.mp4


服务流程

Service Procedure

  • 提交需求
  • 沟通诊断
  • 项目调研
  • 方案设计
  • 达成共识
  • 项目实施
  • 持续跟踪
  • 效果评估

服务优势

Service Advantages

  • 对行业特性的深刻理解

    我们拥有几百家各类企业的项目咨询基础、多行业数据库、多年的行业经验,并对企业进行深度研究和剖析,总结出一系列深入的观点和经验。

  • 丰富的案例库及落地方案

    我们的咨询方案的设计过程秉承“知行合一”的理念,既具备理论知识,又重视项目的实操性。经过多年的经验,我们积累了丰富的案例库,涉及18个领域,近千个案例,并将案例与咨询项目完美结合。

  • 经验深厚的咨询团队

    我们的咨询团队分布于各大领域,拥有多年的业内从业经验,具备丰富的企业管理实操经验。在定制咨询方案前,我们会为客户匹配多位业内咨询师,供客户进行比对选择,根据客户需求及问题,定制化地设计咨询方案,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关于珀菲特顾问

ABOUT PERFECT CONSULTANT

我们是?人才培养与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提供商。

We are? Talent training and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solutions provider.

我们做什么?承接组织绩效提升与人才学习发展业务。

What we do ?Provide 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and talent learning development business.

服务的客户:世界五百强企业、合资工厂、国有企业、快速发展的民营企业、行业领头企业。

Customers:Each year, we serves more than 1000 enterprises (including fortune 500 enterprises, joint venture factorie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rapidly developing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industry-leading enterprises).

  • 2011年成立

    10年更懂你

  • 6000+

    中大型企业共同选择

  • 600000+

    累计培训学员

  • 1500+

    现有公开课

  • 10000+

    现有内训课

  • 800+

    现有在线课程

  • 20+

    辐射城市

线下业务

OFFLINE BUSINESS

  • 内训课

    高层团队引导工作坊

    中层管理内训

    基层管理内训

  • 项目咨询

    人才梯队建设咨询项目

    工厂运营咨询项目

    TTT内训师咨询项目

  • 公开课

    领导力公开课

    精益智造公开课

    个人效能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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